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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多家知名企业!2021天津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
临近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,天津日报联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,在2021年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案件中,甄选出10个维权典型案例对外发布,供消费者借鉴。
01全包圆是否“包圆”引争议
案例简介
徐女士2018年购买了一台TCL牌净水器,安装在自家厨房使用。2021年6月26日凌晨,净水器滤芯上的盖子破裂,家中厨房、客厅地面被水浸泡,同时影响到楼下业主的厨房。TCL公司售后人员上门查看并拍照取证后报保险公司,给予徐女士和楼下业主理赔额共计2000元。徐女士和楼下业主不认可,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或将受损部位恢复原状。双方协商未果,徐女士投诉至市消费者协会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
天津市消协受理投诉后,邀请行业专家现场查勘,徐女士家中厨房、客厅有水泡痕迹,出现瓷砖翘起、踢脚板接口处开裂等情况;楼下业主厨房吊顶、橱柜都处于打开晾晒状态,燃气灶、抽油烟机和豆浆机因过水而不敢使用。
市消协多次与消费者和TCL公司沟通,并向TCL天津分公司发函调查,后收到落款为“TCL家用电器(中山)有限公司”的函件回复称:“我司工程师及专业的装修师傅已上门查看取证,现场实物判定,并无明显损失。我司秉承对用户负责的态度,结合用户所提供的损失清单及照片,提出对5楼补偿1500元,6楼(徐女士家)补偿500元及免费更换一台净水器的处理方案。”
市消协不认可TCL公司解决意见。后经调解,TCL公司提高赔偿金额至1万元,同时更换一台新净水器,最终与徐女士达成一致。
案例评析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本案中,双方争议点为赔偿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将受损房屋恢复原状。TCL公司报保险公司,确定的赔偿额2000元与消费者实际损失相比,显然有失公平。TCL公司对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损失,应据实评估并依法赔偿。
案例简介
2021年6月,张先生投诉称:其于2018年12月在国美电器杨柳青店购买的“海信”牌平板电视机出现显示屏故障的质量问题,找到国美电器被告知“没有维修价值”,可以更换一台新电视机,但只能换2000元以内的电视机。张先生不认可,向西青区消费者协会投诉,诉求更换与购买时同等价位的电视机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
国美电器表示,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,现在2000元价值的电视机规格标准与张先生当时3999元所购买的电视机规格标准相同。但张先生并不认可,同时拒绝其他解决方案。经调解,国美电器提出新的换机解决方案,张先生表示满意。
案例评析
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明确,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。平板电视机显示屏自2011年3月1日起纳入《实施“三包”的部分商品目录》,张先生的电视机仍处于“三包”期内,国美电器应当依规承担退货或者换货、维修的“三包”责任。
案例简介
2021年4月,王先生在宝坻区长江农资经营部购买除草剂一袋后立即使用,10天左右发现麦苗受损,大面积不生长。他仔细查看其所购除草剂,发现在购买时已为过期商品。王先生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,投诉至宝坻区消费者协会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
调解过程及结果
宝坻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宝坻区长江农资经营部,对方承认销售给王先生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除草剂,原因是当时未注意到标注的生产日期。经调解,在对受损麦田预估收益进行测算后,长江农资经营部给予王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2500元,消费者表示满意。
案例评析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,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生产日期。本案例中,经营者销售的除草剂过期,属于销售失效商品,导致消费者经济受损,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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